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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已税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2003]12号

颁布时间:2003-05-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省局稽查局:

  近接部分地市反映要求省局下达金融企业已税应收未收利息2003年冲减计划,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规定,税务机关对金融企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时,负责核对从营业额中减除的应收未收利息是否已征收过营业税,该项从营业额中减除的应收未收利息是否符合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税法规定。金融企业从营业额中减除的应收未收利息的额度和年限以该金融企业确定的额度和年限确定,税务机关不得规定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从营业额中减除的年限和比例。

  因此,省局今后不再另行下文规定金融企业的冲减额度,各地应按规定允许金融企业自行确定已税应收未收利息的冲减额度和年限,但要加强对减除的应收未收利息是否符合规定,在收回时是否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等情况的审核,同时加强与金融企业沟通联系,定期上报冲减情况。各地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金融企业当年冲减应税营业额、影响营业税情况上报省局一处(上报表样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年度金融企业已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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