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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236号

颁布时间:2004-08-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如何加强后续管理提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在减税、免税的纳税申报期间,应将下列资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并如实填报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金额,以及免征营业税税额。

  1、省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含技术合同登记表和技术合同成本核算表);

  2、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复印件;

  3、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价款的发票复印件。

  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或未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减免税管理档案,不定期对纳税人申报享受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税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同时追缴其免征税款,并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已发生的符合免税条件但仍未办理免税审批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不再办理免税的审批手续,具体操作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精神,现就取消“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如何加强对该项工作的后续监督和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第三款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予以取消。取消审核手续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仍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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