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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行新疆区分行营业部集中缴纳营业税问题

新地税流转字[2001]22号

颁布时间:2001-08-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近接建设银行新疆区分行《关于建行新疆区分行营业部申请集中缴纳营业税的报告》(建新函〔2001〕194号),文中称:为了建立现代商业银行运行机制,新疆区分行将原来的乌鲁木齐市支行改为区分行营业部,取消其原下属的十个支行对所辖网点的隶属关系,由区分行营业部直管原各支行营业室及营业网点,上收原支行的会计、信贷等工作,由区分行营业部集中管理。要求将其下属十个支行应纳的营业税由区分行营业部统一缴纳。

  鉴于上述情况,为了方便征收、统一管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将区分行营业部及所属各支行从事金融业应税劳务应纳的营业税自2001年4月1日起由区分行营业部在其机构所在地统一缴纳。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01年8月2日新地税流转字〔2001〕22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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