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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问题

新财法税[2001]33号

颁布时间:2001-10-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下发以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地方反映,要求进一步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从2001年5月1日起,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娱乐业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娱乐业”税目的范围,应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扩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8月23日财税〔2001〕145号通知,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2001年10月17日新财法税〔2001〕33号通知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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