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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对重点建设工程地方税收实行源泉控管的操作规程

新地税发[2003]153号

颁布时间:2003-10-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对重点建设工程地方税收实行源泉控管的暂行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直属征收局必须与代收代扣代缴税款的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向有关单位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同时要做好代收代扣代缴税款的辅导和培训工作。

  第三条 直属征收局应全面掌握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同标的、施工地点、合同标段、施工期限、工程进度及拨款、工程预算和工程决算等相关资料和情况。并按不同施工单位分别建立税款征收台帐。

  第四条 直属征收局向有关扣缴单位征收税款时开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点工程代扣代缴税款“专用完税证”,同时代替施工单位向重点工程业主开具发票。发票各项目应如实填齐。

  第五条 重点建设工程业主代扣代缴的税款必须在5日(扣税在100万元以上的)、15日(扣税在50万元以上的)或30日(扣税在50万元以内的)内及时申报解缴入库。直属征收局要经常性地对各业主代扣代缴税款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第六条 直属征收局应及时拟定扣缴税款的划转计划,并填写《单项工程划转税款审批表》(附后,略),报区局审核批准后按月或按季及时将扣缴税款划转至工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

  第七条 直属征收局必须严格执行票证管理制度,对重点建设工程专用税收缴款书及发票的领、用、存和缴销都要按有关规定操作,不得私自领用有关票证。对已填开的票证要记好台帐;每月初要对上月使用票证进行整理归档。

  第八条 对涉及重点建设工程的相关资料要注意保密。

  第九条 直属征收局在征收、划转重点建设工程扣缴税款时遇到的政策业务问题应及时向区局报告,待区局答复后再行操作。

  第十条 本规程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对重点建设工程地方税收实行源泉控管的暂行办法》同时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3年10月20日新地税发[2003]153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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