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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问题

新财法税[2001]31号

颁布时间:2001-10-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第四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自2001年8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附件: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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