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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的问题

新地税一字[2000]051号

颁布时间:2000-09-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关于武警、部队对外出租取得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11号)第三条第一款,“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武警、部队对外经营取得的房产租金收入以及其他应税收入,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6月16日国税函〔2000〕466号批复、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0年9月4日新地税一字〔2000〕051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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