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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问题

新地税一字[2001]9号

颁布时间:2001-04-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139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区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等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凡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费项目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物价主管、交通和建设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到制定价格的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缴纳营业税。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的税款不再补征。

  二、凡国内外经济组织设立公路或城市道路经营企业收取车辆通行费,统一由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会同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缴纳各项税收。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1年4月1日新地税一字〔20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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