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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新地税一字[2001]12号

颁布时间:2001-03-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一、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退役士兵是指:退出现役后按有关规定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士官和义务兵。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第二、三、四条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1月20日国税发〔2001〕11号通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1年3月13日新地税一字〔2001〕12号通知转发)

  补充规定:

   对退役士兵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及税务管理问题比照区局《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2000〕10号文件有关地方税收若干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地税一字〔2000〕072号)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1年3月13日新地税一字〔2001〕12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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