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长呼天燃气管道建设项目中防腐材料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4]276号

颁布时间:2004-11-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长呼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防腐管段”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鄂地税发[2004]49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长庆气田—呼和浩特输气管道工程由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建设,是我区目前唯一的一条天然气输气管道。在工程建设中,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将管道安装部分以招投标方式向施工企业承包,对构成输气管道主体的防腐管段(主要由防腐材料和钢管构成)等设备则自行采购。但由于目前国内防腐管段市场尚未形成,无法直接从市场上采购到防腐管段,故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工程建设中自己采购钢管和防腐材料,再和施工企业共同确定有防腐资质的单位对钢管进行专业防腐,形成防腐管段,然后交由施工单位埋地处理。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在长庆气田—呼和浩特输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中,钢管和防腐材料作为构成防腐管段这一设备的主体,其价值不应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因此对工程所使用的防腐材料不应征收营业税。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