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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外汇结算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确定问题

颁布时间:2005-01-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金融保险业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为上年度决算报表确定的汇率。但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后,企业发生外业务时,一律按照市场汇价折算人民币。为此,今年三月二日,财政部下达(94)财工字第42号《关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规定: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以后,企业有关外币帐户年初余额,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1月1日公布的市场汇价的中间价进行调整,折合为记帐本位币余额;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按照业务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鉴此,我们意见,对金融保险业的外汇收入,应按照新的财务制度有关外汇汇率的规定折合人民币讦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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