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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新地税一字[2000]065号

颁布时间:2000-10-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电话号码簿公司(包括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9月7日国税函〔2000〕698号通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0年10月8日新地税一字〔2000〕065号通知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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