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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新地税—字[2000]042号

颁布时间:2000-07-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6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区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娱乐场所文化市场管理费,依法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是国家实施税费政策,理顺分配关系,规范政府部门行政行为的重要举措,也是保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娱乐场所监督检查职能,促进我区娱乐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这项工作的落实。

  二、自2000年6月1日起,全区取消娱乐场所文化市场管理费,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税率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表》执行。其余未纳入营业税税率调整范围的文化市场经营项目仍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局(新价非字〔1996〕48号)《关于下发社会文化经营管理费征收办 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娱乐业营业税提高税率部分的收入,原则上用于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管理所需费用。各级文化市场管理机构所需监督检查经费,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从增加的娱乐业营业税收入中解决。现行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负责征管的,自治区级所属单位经营娱乐业缴纳的营业税全部作为自治区本级财政收入。

  四、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娱乐业营业税的征管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它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娱乐业营业税由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征收,如需要也可委托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代征代缴。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核拨给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娱乐业管理业务费,要专门用于娱乐场所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挪作它用。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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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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