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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承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2003]10号

颁布时间:2003-05-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省局稽查局:

  最近陆续收到一些地市反映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场所、科室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经营,承包方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名义对外经营,双方收入分成,有的是以承包项目收入按一定比例分成,有的是固定收取承包费或管理费。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场所、科室对外承包经营取得的收入能否视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要求省局予以明确。

  根据闽卫医〔2001〕334号文件规定,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举办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科室”、“病区”、“项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场所、科室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经营,属于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科室”、“病区”、“项目”行为。因此,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场所、科室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经营取得的收入,不得比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入有关免税的优惠,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对合资合作举办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科室”、“病区”、“项目”所取得的收入,应视同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照章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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