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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新地税一字[2001]20号

颁布时间:2001-03-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电视收视费的营业税政策,保证营业税政策的统一性,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向当地用户有偿转播由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播放的电视节目,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收视费的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播映电视节目的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从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2月26日国税发〔2001〕22号通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1年3月28日新地税一字〔2001〕20号通知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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