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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内移动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2]375号

颁布时间:2002-12-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沈阳——大连”超高压输电线路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请示》(沈地税发[2002]1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东北电业管理局送变电工程公司负责承建的东北电网500千伏“沈阳——大连”超高压输电线路第8、9、10标段工程,连续跨沈阳、本溪、辽阳、鞍山等市,属十省内纳税人承包跨市(县)移动施工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省内跨市(县)移动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辽地税流[1994]7号)的相关规定,东北电业管理局送变电工程公司取得的此项业务收入应在其机构所在地(沈阳市和平区)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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