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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废止]

渝地税发[2003]198号

颁布时间:2003-08-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八月七日

  财税[2033]1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帼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200]364)有关精神,现将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

  入免征营业的通知》(财税字[1999]38号规定,对中储棉总公

  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资金帐薄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棉业

  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四、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

  比较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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