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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废止]

渝地税发[2003]201号

颁布时间:2003-08-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照渝地税发[2003]113号文件规定具体办理减免事宜。

二00三年八月十一日

  财税[2003]1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l号)的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率[2000]25号)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到2005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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