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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纳税人谈话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3]111号

颁布时间:2003-05-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加大清缴欠税的力度,市局在广泛调查和试点的基础上,制定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纳税人谈话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和市局联系。

  一、充分认识实施欠缴税款纳税人谈话办法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欠税清缴是一项十分艰巨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采取了不少措施,但欠税行为、欠税规模仍未能得到有效的控制,这就要求税务机关除进一步强化依法治税外,还需要探索行之有效的清欠办法。以往清理欠税更多采取的是强制执行等事后处理措施,对事前的预防、控制和提醒做得不够。实施欠税谈话办法,就是通过提醒谈话宣传税法,督促纳税人依法清缴欠税,达到防止新欠,压缩老欠,逐步消灭大额欠税的目的。实践证明,该办法是税务机关加强征管,压缩欠税,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措施。

  二、高度重视,稳妥实施

  欠缴税款纳税人谈话办法是清缴欠税的一项重要工作措施,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各单位要明确一位局领导主管此项工作,具体工作由税政部门牵头实施,征管、法规、稽查等部门紧密配合;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规划谈话的对象、方式、方法、督办办法等工作方案,每谈一户要有明显的成果,防止流于形式;各单位每半年向市局书面汇报工作情况,市局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三、推行此项工作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建立缜密的承诺解缴监督机制,责任要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人员;

  (二)注意选择谈话的对象,根据欠税户的纳税情况,找准突破口,先易后难,总结经验,逐步推行;

  (三)谈话之前要全面、详尽地了解企业的欠税原因、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掌握主动,有的放矢;

  (四)要注意谈话的气氛,既要严肃指出其欠税不缴的法律后果和信誉损失,又要体现对纳税人负责的诚恳态度;

  (五)谈话工作必须和纳税信誉评估、稽查预告制度相结合,三力合一,发挥最大的作用。

  四、市局决定今年先在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北部新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属征收局实施,在总结完善的基础上,再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今年没有此项工作的县市应积极准备,认真思考,提出合理建议。

  五、各实施单位请在七月一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市局。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纳税人谈话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清缴欠税的力度,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十六字方针,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谈话的目的

  宣传税法,促使纳税人诚信纳税,主动清缴欠税,防止新欠,逐步消除大额欠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实施谈话的时限

  谈话应当在纳税人发生欠税行为之后,税务机关施行强制执行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之前进行。

  第四条 实施谈话的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定为谈话对象:

  (一)缓税期已到,但仍未缴纳税款的;

  (二)有缴纳能力,但不及时缴纳欠税的;

  (三)现金流量大并有欠税的;

  (四)生产经营周期较短并有欠税的。

  各级税务机关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谈话对象。

  第五条 谈话的组织方式

  (一)谈话原则上由各区县局(或者分局)组织实施,必要时市局也可以直接组织实施。

  (二)税务机关实施谈话,原则上应通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进行。

  第六条 谈话的人员组成

  谈话人必须是三人以上,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指定。

  被谈话人,原则上为谈话对象的法定代表人和财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本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书面委托有关人员参加,并明确被委托人的职责权限;被委托人必须出具委托授权书。

  第七条 谈话程序

  (一)确定谈话对象。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谈话对象;谈话对象确定以后,报分管局长批准。

  (二)发出谈话通知。谈话对象确定以后,各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以内发出书面通知书(见附件1)。通知书应当明确告知纳税人谈话的时间、地点及其注意事项,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时间,签名或者盖章。

  (三)谈话前的准备。谈话通知发出后,谈话人应当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及谈话的需要,分析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掌握纳税人欠税的真实原因,研究有关的法律依据,拟定动态谈话提纲。

  (四)谈话的实施。

  1.谈话人向被谈话人说明谈话的原因、目的,分析纳税人欠税的实际情况,明确欠税不缴的法律后果。

  2.被谈话人就其生产经营情况及欠税原因进行补充说明。

  3.谈话人与被谈话人充分交换意见后,就解决欠税问题提出有关的措施和办法。

  4.被谈话人就谈话人 提出的措施和办法进行承诺,并填写《欠税承诺解缴计划书》(见附件2),由谈话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承诺的限期缴纳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5.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应当将谈话记录交被谈话人核对,被谈话人在核对无误后签字。

  第八条 违规处理

  谈话对象不如实陈述或者故意隐瞒情况,不认真清缴欠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应采取阻止出境、欠税情况公告、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等手段严肃处理。

  第九条 建立承诺解缴监督机制

  实施本办法的单位必须建立承诺解缴履行情况的监督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督促谈话对象按承诺内容清缴欠税。

  第十条 欠费户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表证单书,由市局统一设计,各区县局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区县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市局备案。

  附件:1.欠缴税款纳税人谈话通知书

  附件:2.欠税承诺解缴计划书

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纳税人谈话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于 年 月 日 时到

  处接受税务机关的欠税调查。届时请提供以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1.所有银行帐号及资金情况。

  2.所有欠税年度的经营及财务状况等资料。

  特此通知

  地方税务局

  年 月 日

  签收人: 签收时间:

  注:谈话人和被谈话人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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