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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的通知

豫财税政[2000]18号

颁布时间:2000-10-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省辖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局、省地税局小浪底直属局、省第二税校: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财税[2000]31号)以及河南省《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一并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作进一步明确,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于已列入不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但末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专户管理的收费(基金)项目,或虽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专户管理但未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以及未按照规定办理《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基金)不征收营业税项目认定登记证》的,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照章 征收营业税,所征税款按照现行预算管理规定,就地缴入各级金库。

  二、在以后的清理整顿过程中被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现已列入不征收营业税名单的,自动从名单中剔除。

  三、属于营业税免税范围的收费(基金)项目,按照营业税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实施减免,我省不再列入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

  四、各地应在2000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通知所列的不收营业税收费(基金)项目的认定登记工作,并将认定登记结果于2001年1月15日前报省地方税务局。具体认定办法按省地方税务局豫地税发(199)068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之日前,对列入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没有征收的不再计征。

  附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财税[2000]31号)

  2.省级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

  省级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

  序号 收费(基金)项目 批准机关及文号 管理方式 管理部门

  1 机动车检测收费 物价局、财政厅、公安 纳入预算 公安厅 豫价市字[1991]157号

  2 律师注册费 物价局、财政厅 豫财预财政专户 司法外字[1999]35号

  3 律师机构登记费 物价局、财政厅 豫财预财政专户 司法外字[1999]35号

  4 出国(境)人员外保安全教育费  物价局、财政厅 豫财财政专户 国家安全综字[1993]63号

  5 广告管理费 财政厅、工商局 豫财政专户 工商财练字[1987]1号

  6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电子副本费 物价局、财政厅 豫价财政专户 工商费字[1999]103号

  7 保存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管理费 人事厅、财政厅、物价局 财政专户 豫人才[1991]3号

  8 人事争议仲裁收费 物价局、财政厅豫财财政专户人事预外字[1999]8号

  9 专业技术职务任 财政厅、物价局豫价财政专户人事职资格评审费费字[1997]180号

  10 城市绿化费 省政府 豫政[1989]64号 财政专户建设

  11 组织机构代码技术监督证电子副本费 物价局、财政厅 豫财预财政专户 外字[1998]54号

  12 价格评估鉴定收费 财政厅、物价局 财政专户 物价豫财预外字[1997]19号

  13 调处专利纠纷收费 物价局、财政厅、专利局 财政专户 科委豫价市字[1992]121号

  14 出国审批宣传资料费 物价局、财政厅 豫价费财政专户 科委字[1999]263号

  15 种畜禽生产(孵化)、畜牧农业经营许可证费、格审查费 财政厅、物价局 财政专户 豫价费字[1996]295号资

  16 铁路护路联防费 财政厅、物价局、郑州铁路局 财政专户 铁道豫财预外字[1999]3号

  17 行政执法证工本费 财政厅、物价局 豫财预外财政专户 法制字[1998]13号

  18 注册会计师证书费 物价局、财政厅 豫财预财政专户 财政外字[1999]28号

  19 注册会计师考试报 物价局、财政厅 豫财预外财政专户 财政名费字[1999]28号

  20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证书费 财政厅、物价局 豫财预外财政专户 轻工字[199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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