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财综字[1999]39号
颁布时间:1999-05-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财政厅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黑龙江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省级第三批)》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已征的税款不退,未征的不补。
附:黑龙江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省级第三批)
序号 项目 批准文号 管理部门
1 非统配毕业生调配费 黑人联字[1992]1号 人事
2 任职资格评审费 黑人联字[1996]9号 人事
3 《奖励证书》工本书 黑价联字[1997]67号 人事
4 《公务员培训证书》工本费 黑价联字[1997]67号 人事
5 政府特津贴评定费 黑人联字[1993]22号 人事
6 录用考试费 黑人联字[1995]20号 人事
7“电子交警”曝光服务费 黑财综字[1999]1号 公安
8 注册会计师考试档案工本费 黑财综字[1999]7号 财政
9 律师注册费 黑司发[1999]43号 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