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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严格依法征收营业税的报告

甘地税一[1998]54号

颁布时间:1998-12-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人民政府:

  自九四年税制改革以后,省地方税务局按照新税制的规定,多次发文明确必须对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出售公有住房取得的收入严格依法征税。今年以来,我局针对公有住房出售新的税源增长点和地税收入任务的严峻形势,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后,进一步加大了对出售公有住房的税收征管力度。但是,最近一些地税部门反映,在对出售公有住房征税中难度大,征税阻力也很大,尤其是一些行政事业单位拒绝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增强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法意识,使税务部门有一个良好的征税环境,恳请省政府转发此文,支持地税部门依法征税。

  附: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严格依法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最近,地方税务机关在对公有住房出售的税收征管中,发现部分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以国家早已明确废止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依据,拒绝缴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使新税制的有关税收政策难以贯彻落实。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有住房出售的税收征管,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公有住房出售征收营业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学习新税制确定的税收法规,增强税收法制观念,牢固树立依法纳税的意识。要按照现行营业税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公有住房出售的纳税情况,进行认真的自查自纠,切实做到懂法、守法、执法,带头依法纳税,支持税务部门严格依法征税。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对公有住房出售的单位,要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凡已出售公有住房的行政机关(包括军事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包括有公房出售的其他企业),必须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主动向出售不动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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