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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如何确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营业税纳税义务人问题的批复

青地税函[2000]49号

颁布时间:2000-07-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胶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房地产公司等受托代建房地产项目应如何交纳营业税的请示》(胶地税发[2000]78号)收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受托代建”形式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如何确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其闲置的旧厂区或土地的情况,由于房屋建设计划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且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许可证,符合自行开发销售房屋条件,不属于受托代建房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无论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进行财务核算,均为销售不动产税目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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