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财税字[2001]203号
颁布时间:2001-07-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税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据一些地方反映,近年来各地陆续兴办了一些经营性公墓,取得了一定收入,对此各地在征免营业税问题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经营性公墓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一年七月三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税局
二00一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