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1999]5号
颁布时间:1999-01-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根据文件精神,对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收取的有线电视安装费(或称建设费)、收视维护费、广告费,应分别按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广告业税率征收营业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