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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9]5号

颁布时间:1999-01-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根据文件精神,对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收取的有线电视安装费(或称建设费)、收视维护费、广告费,应分别按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广告业税率征收营业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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