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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营业税先征后返还问题的通知[废止]

财税政[1996]8号 浙地税一[1996]27号

颁布时间:1996-05-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杭州、温州、衢州、台州、义乌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32号《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营业税先征后返还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民航浙江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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