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函[2005]109号
颁布时间:2005-11-24 16:46:34.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各基层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家的就业政策,减轻个人(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为的税收负担,缓解就业压力,促进我市经济的发展,现将我市营业税征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从2006年1月1日起,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从每月2000元调整到每月3000元;营业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不变,仍为每次100元。
此前按原政策已征收营业税的,税款不再退还;按原政策应征收营业税,按现政策不征收营业税的,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