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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粤地税发[2001]204号

颁布时间:2001-08-08 13:47:4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顺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39号),经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几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139号文第一点规定不缴纳营业税的收费站,必须由收费站的管理部门于九月底前向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提出不征营业税申请报告,并同时提交收费站的立项依据(包括省计委、交通厅、物价局等部门的审批文件),由财政、税务部门逐级加具审核意见,报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核准后,下发不缴纳营业税非经营性收费站名单,确定非经营性收费站管理级次。

  二、在本通知下发前,所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尚未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收费站,一律补缴营业税;在本通知下发之后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从财政部门批准纳入专户管理之日起,不缴纳营业税。

  三、以后经省政府新批准设立的非经营性收费站,以及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后由经营性收费站转为非经营性收费站的,均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确认手续后,才不征营业税。

  四、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后,由非经营性收费站转为经营性收费站的,从批准之日起,按规定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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