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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管理段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1999-06-24 10:09:51.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铁岭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公路段取得的养路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铁地税流〔1999〕123号) 收悉。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公路管理段(处) 及其下属单位从事的公路养护、大中修、新改建工程,属于“建筑业”征税范围,其取得收 入应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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