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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物抵贷的房产划转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1]393号

颁布时间:2001-12-31 15:21:11.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辽阳市农业银行太子河支行以物抵贷的房产划转农行襄平支行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辽市地税函[2001]7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市农业银行太子河支行取得企业抵贷房产后,又将该房产转让给辽阳市农业银行襄平支行,由襄平支行支付给太子河支行房款。该项行为发生在2001年9月1日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太子河支行将抵贷房产转让给襄平支行,并取得货币收入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从2001年9月1日起,农业银行系统内部发生的上述行为,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0号文件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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