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地税[2005]58号
颁布时间:2005-05-12 09:36:14.000 发文单位: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当涂县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各分局、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 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皖地税[2005]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已取消了营业税免税的行政审批,但应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境内机构及个人到市国税机关办理税务凭证手续时,应同时报送《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备案表》,市国税机关将此表作为开具有关税务凭证的依据。
附件:《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备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