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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冀财税[2003]33号

颁布时间:2003-06-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财政厅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保定、沧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160户专业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70%的办法。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模具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三、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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