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函[2003]464号
颁布时间:2003-10-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3]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浆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