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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5]146号

颁布时间:2005-06-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国税发[2005]83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国税发〔2005〕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部分液化气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现明确如下:

  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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