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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锅峡水电厂8号机组增容改造部分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甘国税发[2002]239号

颁布时间:2002-10-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夏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盐锅峡水电厂8号机组增容改造后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临州国税发[2002]125号)收悉。盐锅峡水电厂8号机组增容部分是由“兰州宏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等单位以股份制形式出资组建的,属集资办电形式,其生产地在临夏州永靖县,核算地在兰州市。由于生产地与核算地不一致,在增值税征缴方面存在一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第二十二条 规定,同时考虑到该公司生产经营及核算特点、兼顾生产地和核算地经济利益,经研究,现将盐锅峡水电厂8号机组增容改造部分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缴问题批复如下:同意盐锅峡发电厂8号机组增容改造部分从发电之日起,其生产环节预缴的增值税,由永靖县国家税务局暂按22元/千千瓦时征收。如遇电价调整等因素,定额需变动时,须报由省局决定。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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