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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3]491号

颁布时间:2003-07-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号)的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我市全面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凡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全部进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03年10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从最近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情况看,假票出现较多,一些犯罪分子在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之前乘机作案偷骗国家税款,现就有关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扣税凭证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7月1日起,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填开和税务部门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扣税凭证。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企业代开的手写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为小规模纳税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跨重庆市范围的一律使用未改版的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为了有效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各单位对2003年7月1日以后收到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1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协查的范围进行认真审核协查后,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扣税凭证予以抵扣外;对《通知》要求协查的范围以外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要进行协查,符合规定的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扣税凭证予以抵扣。

  三、2003年10月1日以前收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填开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填开日期在2003年7月1日以前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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