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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管理的通知

冀国税外发[1997]38号

颁布时间:1997-06-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自去年以来,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较为普遍的存在异常申报现象,有的长期零税负申报或负税负申报,还有的长期低税负申报,不仅造成了涉外税收的流失,而且影响了新税制的推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管理,保证涉外税款及时、稳定、均衡入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对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要进行一次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检查和清理。凡在1996年度内实际经营结果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24条 所规定标准,又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申报异常的,应予以清理,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二、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进一步加强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切实做到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领购、保管、发放、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以及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在6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并按增值税规定税率征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三、要加强增值税纳税检查力度,特别是在1996年度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的一般纳税人,应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对经检查确认,企业长期异常申报无正当理由的一般纳税人,征收机关可按不高于5%的税负按月均衡入库,年底再进行清算或结转。

  四、进一步加强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对经销本公司产品,但长期零税负或负税负申报的分支机构,征收机关可按不低于15%的增值率按月均衡入库,年底再进行清算或结转。

  五、本通知由税务机关内部掌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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