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8]32号

颁布时间:1998-04-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7]1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防伪税控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国税函[1997]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研究,我局从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分批逐步扩大推行防伪税控系统。

  第一批在九龙坡区国家税务局全面推行开具十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各区市县局要做好全面推行开具十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准备工作,推行时间市局另行通知。

  二、推行开具十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后,原一次性开具金额在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可由税务机关代开的规定同时废止。对暂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但按次销售达百万元以上业务的企业,税务机关可售给手写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凡进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其销售业务全部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票,不得再使用手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各地要作好对企业库存手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清理和收缴工作,缴销的办法按市局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进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如果发生因计算机软件、专用设备等出现非常故障、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微机人员或技术人员检验确认后,报经区市县国税局批准,在软件、设备未修复前,可根据实际情况少量供应手写票,待故障一旦排除恢复正常开票后,应立即停止供应和开具手写票,同时收回未使用部分的手写票。

  五、各地要根据市局的安排,做好对税务机关和企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各地要加强对推行防伪税控工作的领导,争取地方党政机关的支持,积极组织好防伪税控系统的实施,并做好必要的宣传。

  七、各地要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

  八、各税务机关要对取得的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大面额专用发票抵扣联逐一认证,并将认证后形成的数据文件提供给大面额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系统使用,切实做好交叉稽核工作。

  九、防伪税控系统有关政策和业务管理工作由负责增值税征收情理部门负责,技术培训和专用设备管理及维护由技术部门负责,两部门要相互协调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十、为保证更换新系统工作顺利进行,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为企业安装新开票子系统时应选择软件升级方法,以便保留企业原数据库信息。

  (二)如果在纳税申报期内企业更换系统,企业应携开票金税卡。税控IC卡、软盘、操作手册、全部剩余发票及纳税报资料到负责发行新系统的税务机关,由该税务机关发行新系统。在纳税申报期以后为企业更换系统时,企业除应携带开票金税卡、税控IC卡、软盘、操作手册和全部剩余发票外,还应准备下列资料:1.销项报表(可通过开票子系统“发票管理/销项发票查询”产生);2.进项报表(可通过开票子系统“资料统计/进次统计”产生);3.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表(可通过开票子系统“资料统计/本期情况”产生)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