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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重国税函[1997]243号

颁布时间:1997-11-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0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地应根据国税函[1997]5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6号《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从事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及其他通讯器材的纳税人进行清理。对清理出未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的,要按总局文件规定及时纠正,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征税。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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