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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1]13号

颁布时间:2001-01-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区局曾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00]57号),要求各地在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时,必须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年推行计划。近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统一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版式开展推行工作,为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结合各地上报的2000年11月份《防伪税控月报表》,下达全区2001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计划(见附表一),并按季对各地进行考核,请各地做好推行计划的落实工作。

  二、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必须纳入防伪税控系统进行管理,不得发售手工万元版专用发票。对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进行管理的企业,税务机关必须逐户填写《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培训、领购专用设备通知书》。

  三、从2001年1月起,请各地按月上报《金税工程基本情况月报表》(见附表二),同时表样存放于区局广域网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处目录中,要求各地按表样格式,统一使用ExcEL制表上报,于次月10日前通过广域网报区局流转税处,《防伪税控月报表》从2001年1月起停止报送。

  四、各地、州、市国税局稽查局严格按照总局的要求,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常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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