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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2]273号

颁布时间:2002-06-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近据调查,各地在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工作中反映的有关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认证结果通知书盖章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22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认证结果通知》盖章问题,现全区统一为“专用发票认证章”(印模式样附后),由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自行统一刻制。

  二、关于对已培训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企业的清理问题。

  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经几年的逐步推行,有相当一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经过操作培训,并在培训结束时收取了专用设备款和收取了一年的技术服务费,但一直未安装使用现又被取消(注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因此,要求各地在6月25日前对这部分企业进行清理,并填制附表(式样附后)连同收费发票复印件,于6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

  三、关于2002年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推行计划落实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今年3月19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2002年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推行计划的通知》(桂国税传22号),已将今年全区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推行计划下达给各地,但据5月28日前已培训的7期统计,全区累计比计划少527户(各地情况详见附表),如照此下去,今年年底整个广西将无法完成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推行任务,影响企业开票,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必须引起各级国税机关的高度重视。为此,从现在起各地必须将所管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详细调查排队,逐户落实,确保区局下达的推行计划到位。

  四、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操作员能否兼职多个企业开票员问题。

  鉴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性,我区统一规定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操作员不能兼职多个企业开票员。

  五、关于已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资格证》的企业操作员,调往其他企业工作,是否需要重新培训问题。

  为减少对企业培训的工作量,对已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资格证》的企业操作员调往其他企业工作,不再需要重新培训,只需操作员写出申请(包括原学习的开票版本和所到新企业所用开票版本),新的工作单位签字盖章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将申请复印件和原证退回技术服务单位,由技术服务单位重新核发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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