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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上海电机厂等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予以抵退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2]180号

颁布时间:2002-04-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近接上海、新疆、安徽、云南、山西、内蒙等国家税务局的函件,称上海电焊机厂、上海英格索兰压缩机有限公司因防伪税控设备被盗,以及米泉市万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市乾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济南欧维莱实业有限公司呼市分公司、山西太原市尖草坪山西鼎荣贸易有限公司、太原资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西广迈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太原誉名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或虚开专用发票、或携带专用发票逃走,昆明市东川区国税局原税务干部邹靖以六家企业名义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62本(见附表),请各地给予协查,如发现上述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其进项税额一律不予抵退;如已抵退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追缴入库,并对受票企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情况除及时书面上报区国税局外,还应抄送案发地国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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