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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2]97号

颁布时间:2002-03-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的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为了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的管理,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在2001年5月1日前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单位(详见附表),应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列入附表名单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报经自治区国税局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增值税。

  二、申请免征增值税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必须按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和区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经贸字[2001]507号的规定,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委员会申报认定,并取得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委员会核发的《废阳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从事废旧金属经营回收的单位,还必须取得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申请免税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附报以下资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复印件;(四)《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仅对从事废旧金属经营回收的单位);(五)企业废旧物资经营的(财务)会计报表;(六)《内资企业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七)主管国税机关的调查审核材料;(八)国税机关要求上报的其他资料。

  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实行按年度报批,由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报第三点要求的资料,经主管国税机关、县(市)国税局和地(市)国税局审核后,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批。

  五、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免征增值税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管理,经常督促检查,发现有下列问题的,应立即停止免税,并及时提出取消免税意见书面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取消企业的免税资格;对已免的税款限期追缴入库,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骗税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一)未经批准擅自免征增值税,或超越权限审批免征增值税;

  (二)已经批准免征增值税但不符合免征增值税范围和条件,或弄虚作假、骗取免征增值税;

  (三)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分别核算;

  (四)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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