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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电子申报的公告

平国税告字27号

颁布时间:1997-12-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促进纳税人自觉依法申报纳税,落实规范执法的要求。现根据浙国税(1997)141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建立增值税发票结报系统的实施意见》,决定自12月1日起,我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面实行电子申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电子申报方式

  1、计算机申报方式已经实行会计核算电算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97年12月1日起,须采用省局指定的恒达税收核算应用软件,将各种数据录入计算机,并结合上期的结存数据,自动形成申报数据,通过电信传输进行电子申报或将数据拷到软盘中,持软盘及申报表到办税厅申报。

  2、数据采集器申报方式纳税人平时采用数据采集器将明细数据输入到PC卡,在申报期内携带PC卡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窗口申报。

  3、税务代理申报方式未实行上述两种办法申报的纳税人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理录入申报。

  对采用数据采集器和计算机方式申报的,在纳税申报时可不再报送纳税申报表的附表。

  二、要求从12月1起,纳税人或其代理人以电子申报方式申报的,以发出电子数据的当天为申报实现的时间。在98年4月1日前,还按以下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1、计算机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应在次月申报前携带纳税申报表及进项抵扣凭证到办税服务厅签章确认。

  2、数据采集器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应在每月持PC卡申报的同时携带纳税申报表及进项抵扣凭证到办税服务厅签章确认。

  3、税务代理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应在每月的申报期内携带有关资料到税务师事务所及各办事处,税务师事务所受县国税局委托对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签章确认。

  12月份始,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电子申报的企业,其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需经人工交叉稽核后才予以抵扣,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税务师事务所代管监开。

  三、纳税人需采集的数据为每月报送的增值税申报表的附表2、附表3中的有关数据,具体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中的纳税人登记号、发票类别、发票号码、购货方纳税人登记号、销售额、税率、税额;《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中的销售额合计数(含不开发票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及税额合计数;《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中每份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登记号、发票类别、发票号码、金额、税率、税额,其中进口从货物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的发票类别栏不填,发票号码栏填写完税凭证号码,金额栏填写完税价格,运输发票的进项税额合计数。

  四、其他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12月10日前,根据上述三种申报方式和县国税局关于三个等级申报方式限定,填写《纳税申报方式申请表》一式三份交办税服务厅事务窗口,经税务机关认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现配置电子硬、软件,实现自行电子申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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