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平国税告字42号

颁布时间:1998-08-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流失漏洞,保证财政收入,从1998年7月1日起,对我县小规模商业企业是值税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凡从事货物批艰或玲售,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下称“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其企业增值税征收率仍为6%。

  二、小商业企业按定期定额征收的,仍按原定增值税税额征收,相应换算调春应税销售额。

  三、小规模商业企业一次性购领货物销售发票两本(含两本)以上的,需按规定程序报县局审批。

  四、小规模商业批发或另售货物,可以向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税服务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照征收率4%开具,不得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开具。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