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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发票结报系统的通知

平国税告字38号

颁布时间:1998-05-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发票结报系统的通知”(浙国税一(1997)141号)精神,从1998年第一季度起,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逐步全面实施增值税发票结报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发票结报系统是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增值税发票电子数据(或通过税务代理申报)为基础,以核对增值税申报表为前提,对增值税发票(包括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农副产品及废品收购凭证、运输发票等)开展全面管理,强化增值税征收管理的一项系统工程。

  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按照国税机关的规定,纳入增值税发票结报系统管理。

  二、增值税发票结报系统由企业(或通过税务代理)采集有关数据,各级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申报点)进行数据接收,市(县)国税局汇总接收进行分析,省国税局数据分析等几个部分组成。

  纳税人在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采取计算机或数据采集器方式(或通过税务代理),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海关代征抵扣明细表》、《增值税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等表中的数据准确录入计算机或数据采集器,按月以软盘(计算机方式)、IC卡或PC卡(数据采集器方式)向当地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申报点)申报。

  各办税服务厅对企业上述申报内容进行汇总和逻辑分析,并通过计算机报市(县)

  国税局汇总,再传至省国税局,省国税局按照税收征管要求对结报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完成结报系统工作。

  三、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施结报系统的时间从今年第一季度起到6月底止,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可分步实施或全面实施。

  四、实施增值税发票结报系统的申报方式,在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AB类企业中有计算机设备和技术操作能力的,可采取计算机方式申报,暂不具备的可使用数据采集器方式申报,C类企业应委托税务师代理所代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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