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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的公告

平国税告字37号

颁布时间:1998-04-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浙江省国税局浙国税流(98)4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年审对象97年已年检年审合格的一般纳税人、整改期已转正的一般纳税人和98年3月30日以前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均是本年度年审的对象。

  2、年审标准

  ⑴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指全部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不到一年可换算为全年);或年应税销售额虽在100万元以下,但会计核算制度健全,能准确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有总帐、明细帐和仓库材料帐;并真实反映企业成本、收益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填写、使用、保管符合《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及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可放宽到40万元。

  ⑵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或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可放宽到100万元。

  3、年审内容⑴企业财务成本核算是否按规定进行;是否有专职会计人员和办税员;仓库材料帐是否健全、是否有进库出库手续、是否有专人负责保管。

  ⑵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应交税金的计算是否正确;税款有否按期入库。

  ⑶有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并能否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和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

  4、年审时间和步骤

  ⑴时间从5月4日至5月15日,企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以下简称年审表)要逐栏如实认真填写,不得虚填漏填,填写的所属时间为199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年审,视同年审不合格,取消其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⑵企业应先填好《年审表》,并送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年审审计。

  ⑶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把《年审表》和税务师事务所出的审计报告、年度财务决算表一并送交办税服务厅涉税事务窗口。

  2、企业所需的《年审表》到税务师事务所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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