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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公告

平国税告字33号

颁布时间:1998-02-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平阳县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自九七年五月一日起,我县国、地税务机关对全县纳税企业办理纳税申报实行委托代理申报制(免费代理),至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免费代理服务已自行终止。为加强对我县纳税户涉税事项的代理服务,现按省,市国家税务局有关继续深化完善税收征管改革的精神,对全县广大纳税企业纳税申报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有关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结报系统的要求,分别选择自行电脑申报,数据采集申报,税务代理申报等三种电子申报方式,把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和进项抵扣凭证输入计算机完成电子申报手续。对有条件自行电子申报的纳税企业可自九八年一月一日始直接向县昆阳办税中心(服务厅)

  传输电子申报数据,不需要另行通过税务代理机构委托代理电子申报(第一批120户企业名单已公布),原通过代理电子申报,目前自行电子申报条件成熟的企业,也可自行电子申报的,通过直接向县国税局征管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落实与技术培训合格后,向县第一税务师事务所提出解除代理电子申报委托书自行电子申报,广大纳税人要以准确、完整、及时的申报质量履行自行纳税申报手续。

  二、全县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原按《平阳县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履行完成自我申报、自我核销、自我缴纳的三自纳税原则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对纳税申报错误而造成的偷漏税后果由纳税人自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直接向办税中心(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不需另行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办增值税申报手续,对自愿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办纳税申报的,根据自愿原则向代理机构缴纳服务费后,由代理机构代办纳税申报手续。

  三、全县缴纳中央企业营业税,所得税等税种的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基金会、邮电、电力、保险、三资企业等),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向县国税局报送的营业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均可直接向各办税服务厅报送,不再通过税务代理机构代理申报审核,对需委托代理审核中央级营业税、所得税的企业,按自愿原则缴纳代理费后,由代理机构履行代理手续。同时在县国税局设立咨询电话:3721691、3729080、3731551、373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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