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1]80号

颁布时间:2001-06-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利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按照财税[2001]72号文件申请退税的,应按照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先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调查确认,上报市国税局审批后方可办理退税。

  二、企业按照财税[2001]72号文件规定申请退税,应提供下列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申请退税产品的《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

  3.申请退税产品所购主要原料发票复印件。

  4.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申请退税产品的调查审核报告。

  三、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申请退税应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企业申请退还2001年1-6月利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已缴纳的增值税,应在2001年7月31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四、经税务机关稽查补税的查补税款,不属于优惠政策退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不予办理退税。

  五、享受财税[2001]72号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并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按月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对违反规定未设置、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发生虚开、代开、出租、出借发票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等规定严肃处理。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