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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8]216号

颁布时间:1998-08-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现就我市直辖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 规定格、式样不变,只是在中、内边之间原上半椭圆部分为“XX省XX县(市)国家税务局XX税务所”

  的字样统一改为“重庆市XX区县(市)国家税务局XX税务所”字样;(印模格式见附件)

  二、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专用章 使用红色印泥;各区、县(市)局自行刻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 ”,并将所刻制印章 的税务所名单报市局。

  三、各区、县(市)局按本通知要求刻制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 ”从1998年10月1日起启用,原印章 同时作废。

  四、原“两市一地”使用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带有“四川省”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1998年9月1日起停止发售。

  附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 印模说明

  一、印模形状。专用章 印模的形状为三边椭圆形,外边线宽为1mm,长轴为50mm,短轴为33mm;中边线宽为0.3mm,长轴为46mm,短轴为29 mm;内边线宽为0.3mm,长轴为35mm,短轴为18mm.

    二、字样分布。在中、内边之间,上半椭圆部分为统一的“重庆市XX区县(市)

  国家税务局XX税务所“字样,下半椭圆部分为统一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

  字样,内椭圆正中为“专用章 ”字样。

  三、字体。专用章 的文字一律采用书宋体。

  四、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 印模标准格式如下:(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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